晕厥是心脏内科医生经常面临的一种临床征象,即便在排除了非心血管病因导致的晕厥后,它的诊断也常常是富有挑战性的。广义的心源性晕厥一般包括:心律失常、心脏机械性异常及血管神经源性的晕厥。即使是通过仔细的病史询问,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大量的非创伤性辅助检查,超过50%的晕厥依然无法明确诊断。
晕厥是心脏内科医生经常面临的一种临床征象,即便在排除了非心血管病因导致的晕厥后,它的诊断也常常是富有挑战性的。广义的心源性晕厥一般包括:心律失常、心脏机械性异常及血管神经源性的晕厥。即使是通过仔细的病史询问,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大量的非创伤性辅助检查,超过50%的晕厥依然无法明确诊断。自1967年,心脏电生理医生第一次记录到人类的希氏束电图起,有创电生理检查(Invasive Electrophysiology Study,IEPS)已经发展成为心脏科重要的检查手段,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全面的了解心脏电学功能,同时也为指导进一步的疾病治疗提供重要的依据。目前,通过IEPS,我们可以评价窦房结、房室结及希浦氏系统的功能,并可以通过程序性电刺激诱发各种室上性及室性心动过速。而以上五个因素的异常均可以导致患者晕厥症状的出现,所以IEPS对于明确晕厥诊断的价值是重要的,特别是通过常规手段无法查明原因的晕厥,IEPS的地位常常是无可替代的。
因有创性及结果判读的复杂性,针对晕厥诊断的IEPS应由专业的心脏电生理医生,在配备相关设备及必要的抢救药品和措施的情况下实行。标准的IEPS应包括多根分别置于右心房、冠状窦、希氏束及右心室等部位的多极标测起搏导管,以同时记录这些部位的心内心电图;通过固定频率起搏、频率递增起搏、短阵簇发起搏、单个及多个期前收缩等程序性电刺激方法来测定窦房结恢复时间、校正窦房结恢复时间、HV间期、快速室上性心动过速或起搏下希氏束部位的阻滞水平、各种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室上性及室性心动过速的可诱发性等内容。在必要时,我们可以通过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及改变心肌细胞电活动特性的药物(如异丙肾上腺素等)来获得激发状态下的各项心脏电学指标。
目前,在针对晕厥患者的研究中,广泛达成共识的电生理检查异常标准包括:1)窦房结恢复时间≥3秒,2)HV间期≥100毫秒,3)心房起搏状态下希氏束水平及以下的阻滞,4)诱发持续的单形室性心动过速,5)诱发伴有低血压状态的室上性心动过速。值得注意的是,因每个晕厥病人基础疾病状态不同,所以电生理检查的结果应结合病人的临床晕厥病史特点进行谨慎的个体化分析。如电生理检查中出现的非持续性多形室速,一般判定为非特异性的诱发结果,但当这种心律失常可被单个期前收缩所诱发,并可固定的复制其诱发,甚至是伴有显著的血流动力学异常或临床晕厥症状时,便可以判定该病人的电生理检查异常并提示较差的预后。
尽管大量的临床研究显示,在15%~70%的晕厥病人中可以出现电生理检查异常,但在一些情况下,电生理检查中诱发的心律失常与临床晕厥症状的相关性确并不明确。所以,目前达成共识的针对晕厥患者的电生理检查指征包括:心肌梗死病史合并左心功能不全;ECG提示的束支传导阻滞;信号平均心电图晚电位阳性;MRI发现右/左心室脂肪组织浸润;室上性心动过速病史;非创伤检查提示但无法明确的可疑窦房结功能不全;非创伤检查提示但无法明确的可疑房室阻滞;排除可能并存的室性心律失常;评估已应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疗效。包括遗传性QT间期异常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肥厚性及扩张性心肌病等在内的病理状态,电生理检查中诱发的快速心律失常更多的与患者的猝死高危风险相关,而并不一定是引起患者晕厥症状的直接原因。所以,对于以上疾病的患者,电生理检查的对于晕厥的诊断价值相对降低。
综上所述,有创电生理检查对于常规检查手段无法明确的晕厥患者,是一项有价值的诊断手段;特别是针对有明确的缺血性心脏病及心功能异常的患者,其诊断的特异性及敏感性均较好;电生理检查中发现的潜在窦房结功能、房室结传导功能异常及诱发的持续性单形室速与晕厥症状相关性好。
尽管电生理检查有其独特的价值,对于全身状态低下(如恶液质等)、严重心功能不全、酸碱失衡和电解质紊乱、严重的心脏瓣膜病变及心房内存在血栓等情况,即便患者具有较强的电生理检查指征,也应在上述异常状态得到改善后方可实行电生理检查。